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

青秀山写字楼 / 2026-04-03 01:30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决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9元,罚款300元;2.对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21.9元(伍佰贰拾壹元玖角),上缴国库。

  整改情况:1、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购进和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对其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